(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永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永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商初字第329号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联北路1089号。法定代表人张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山东永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北城街道店东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永丰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苏州艾沃意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舒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