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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蔡怀志与牛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怀志,牛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63-1号申请人:蔡怀志,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申请人:牛岗,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蔡怀志与邓云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牛岗申请追加借款人牛岗为被告。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牛岗为本案被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