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明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