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夏美东与钱民才业主共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民才,夏美东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1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民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美东。上诉人钱民才因与被上诉人夏美东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钱民才又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钱民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钱民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钱民才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红审 判 员 陈明霞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