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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3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广州市亚华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3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金研精密研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林彩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州市亚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辉。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作出的(2014)东三法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亚华物流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03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志凯执行员  冯伟杰执行员  莫芷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敬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