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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于昌江与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昌江,王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2805号原告于昌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元利,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倩,蒙阴县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居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加锋,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于昌江与被告王伟、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昌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于昌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