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28号原告:李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湘艳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欺骗原告,其自称是外汇专家,但事实并无任何正式工作,多年来只依靠家人生活。且原、被告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一致,被告大男子主义严重,疑心重,不愿意工作。2011年6月开始,双方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1月,被告搬离到外面租房居住,与原告分居至今。双方分居后,至今没有往来联系,无履行到作为夫妻的义务。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认识、结婚、婚后未生育的情况属实。原告诉称双方产生矛盾不属实,实际上是2011年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广州市番禺区***202房(各占1/2产权)。购房的时候被告向被告姐姐借款购房,双方因为偿还借款的问题产生了分歧,但并不是矛盾。原告诉称的2013年1月开始分居也不属实,当时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均需要到各自父母家照顾各自的父母,所以不属于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确认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提起本案诉讼。原告诉称双方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至今,被告对此不确认。本案中,原告既未提供与被告分居已满两年的证据,亦未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有感情基础。现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离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今后应多沟通,彼此信任,遇事多关心对方,相互扶持,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将会有改善。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祖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