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891号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于××××年××月××日在温岭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郭军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