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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燕妮人民陪审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苗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