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燕妮人民陪审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苗志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