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黄晓文,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万达健康药房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万达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陈双安。上诉人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万达健康药房未尽严格审查商品义务,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向其销售为由,要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提起的诉讼,属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白云万达健康药房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