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纪发五金机电设备中心与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纪发五金机电设备中心,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商初字第883号原告南京纪发五金机电设备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豆菜桥21号331玄武区中山路***号。业主王某甲,男,汉族,1951年9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51********,住南京市鼓楼区豆菜桥**号***室。个体工商户。被告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福建路31号华富大厦2105室。法定代表人朱从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宝杰,江苏金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纪发五金机电设备中心(以下简称纪发五金)与被告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发五金业主王某甲,被告图腾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杰、李宝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纪发五金诉称:2009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定了双方购销产品的各项条件、交货地点、运输包装、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至2012年1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941.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剩余货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41.4元,并支付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图腾公司辩称:2012年1月21日,因当时原告所报货物的价格过高,我方要求降低总价,故原告表示让利不再主张余款4941.4元。我方最后支付给原告48000元,双方已结清,现原告起诉被告,即使存在这笔货款,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纪发五金与被告图腾公司存在装饰材料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纪发五金供货完毕后,被告图腾公司陆续付款。2010年1月21日,原、被告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2941.4元。2012年1月21日,被告图腾公司支付给原告纪发五金48000元后尚余4941.4元没有支付。原告纪发五金索要此款无果,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7月25日,纪发五金顾问律师万鑫向被告图腾公司快递律师函一份,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图腾公司于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4941.4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被告图腾公司称其并未收到该律师函。庭审中被告图腾公司认可截止2012年1月21日尚欠原告4941.40元,但是认为这笔款是原告纪发五金主动表示让利不再主张的。原告纪发五金对此说法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银行流水、律师函、快递详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图腾公司认可截止2012年1月21日尚欠原告纪发五金货款4941.40元,但认为该款系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该辩解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货款后并未约定货款给付期限,故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原告纪发五金于2013年7月25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图腾公司收到律师函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欠款4941.40元,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图腾公司主张权利或给予图腾公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故本案诉讼时效应自纪发五金给予图腾公司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主张债权之日即起诉之日2013年8月5日起算,图腾公司关于纪发五金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现原告纪发五金诉请被告支付剩余货款4941.4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利息于法有据,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纪发五金机电设备中心货款4941.4元,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别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小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贾雨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