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89年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虹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心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