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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478号原告李某,女,1969年7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崔海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男,1966年7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委托代理人黄汉青,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新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周某及其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开始时原、被告关系尚可,但自2014年农历2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首饰卖掉,为此原、被告吵架,双方夫妻关系紧张。在2014年2、3月份,原告外出打工,直到现在有一年多的时间,期间开始还通电话,后来双方就不再通电话了。2015年5月,被告从外地领回家一个女人,原告回家时,被告不让回家,还动手殴打原告多次。现原、被告分居有一年之久,且被告又与别的女人同居生活,原、被告已无夫妻感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或折价补偿。被告周某称,原、被告系再婚,被告不同意和原告离婚。××××年××月原告与被告结婚。婚前原、被告相互了解,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系再婚被告非常珍惜这次婚姻,被告对原告十分呵护,从没有打过原告,被告外出务工挣的钱全部交给原告,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一般。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新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来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