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闫建伟与冯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建伟,冯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闫建伟,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温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光,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和平,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温县。委托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闫建伟与冯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闫建伟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自2011年11月18日起按月利率1分支付利息直到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温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闫建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闫建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光、被上诉人冯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孟涛、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董翠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