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布仁吉日嘎拉与布仁门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布仁吉日嘎拉,布仁门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布仁吉日嘎拉,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查干勿苏嘎查*组。委托代理人特格希巴雅尔,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他拉宝力格嘎查。被告布仁门德,男,1974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查干勿苏嘎查*组。委托代理人于学民,男,1940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镇。原告布仁吉日嘎拉诉被告布仁门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右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被告布仁门德赔偿原告布仁吉日嘎拉玉米地、葵花地损失2075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布仁门德承担。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布仁门德承担。被告布仁门德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赤民一终字第30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2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布仁吉日嘎拉及其委托代理人特格希巴雅尔、布仁门德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学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布仁吉日嘎拉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故意让自己200多只羊的羊群进入原告100亩玉米、80亩葵花地放羊,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经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造成的实际损失为20759元。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0亩玉米及80亩葵花损失20759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布仁门德辩称,确实有原告所述的事实,但是原告把被告的羊群赶回家中圈了7天,死了4只羊,甚至把被告5300元买来的种羊留在自己家。一、评估报告中按每亩800斤评估是不妥的,因该地是属沙地,今年旱情又严重,实际产量无法达到每亩800斤。二、210只羊全天进食,每只羊一天最多也只有3-5斤,不可能一天吃掉100斤玉米,与实际不符。三、进入羊群的地块只有27亩多,除羊群吃掉的损失外,其余玉米已被原告收回,因此评估报告中的损失缺乏公正性。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布仁门德的200多只羊的羊群进入原告100亩玉米、80亩葵花地,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经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的100亩玉米、80亩葵花地实际减产损失进行评估为20759元,花费鉴定费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本院从巴林右旗公安局幸福之路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赤松正资评鉴字(2014)第2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费票据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侵害公民、法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羊群进入原告的玉米地、葵花地事实存在,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有过错,构成侵权,被告应该赔偿给原告因羊群进地啃食、践踏所造成的损失。进地的羊群不可能固定在赤峰松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确定的27.63亩的范围内,那么当时的评估应该是针对被羊群进地损毁的农作物的总体毁损面积的评估即毁损面积达到27.63亩,因此对涉案的100亩玉米、80亩葵花地实际减产损失应该就是羊群进地的毁损损失,且鉴定申请也明确是羊群进地造成的实际减产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759元(鉴定总价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布仁门德赔偿原告布仁吉日嘎拉玉米地、葵花地损失20759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布仁门德承担。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布仁门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玉惠审 判 员 包牧兰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木其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