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黄锦辉,许水玉,柯超阳,刘才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振兴路171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刘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坑综合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锦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南阳镇南阳村老圩桥头二、三楼。法定代表人许水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锦辉,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许水玉,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柯超阳,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才连,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佳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许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许水玉、黄锦辉、柯超阳、刘才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许水玉、黄锦辉、柯超阳、刘才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杭锦鑫洋伞有限公司、上杭佳美雨具有限公司、许水玉、黄锦辉、柯超阳、刘才连所有的银行存款2013007.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