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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徐蓉、徐德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徐蓉,徐德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983号原告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工业园A区云顾路228号。被告徐蓉。被告徐德。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蓉、徐德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撤销两被告与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车辆转让行为,两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车辆识别代码WBSGY0107CLY62116)。若两被告不能返还车辆,则连带赔偿原告车辆差价款704225元。本院认为破产撤销权诉讼应以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自身名义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为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40元减半收取5420元、保全费4115元,共计9535元(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不予收取,退还给江阴华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柳艳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