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孙进杭与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进杭,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孙进杭。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进杭与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枣庄市锦泰造纸机械有限公司已将(2015)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中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