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终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严鸿与成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鸿,成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鸿,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德全,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李海林。委托代理人张圣雄,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慧敏,女,汉族,1990年4月21日出生,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严鸿与被上诉人成都东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严鸿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元,减半收取1172元,由上诉人严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俊代理审判员  毛程程代理审判员  曹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