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容华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124-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容华仔,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珠斗法非诉审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容华仔(身份证号码:××)在银行的存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烈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