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5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付佳琪与赤峰新城区神童幼儿园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赤峰新城区神童幼儿园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5588号原告付某,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新城区神童幼儿园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富兴嘉城A区法定代表人吴某,园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诉被告赤峰新城神童幼儿园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被告赤峰新城神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被告赤峰新城神童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为本案必须出庭应诉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月明审 判 员 林立楠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