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执字第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吕俊峰申请王某利、白某高拍卖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峰,王某利,白某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涡执字第391-1号申请执行人吕某峰,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某利,男,汉族,1962年8月8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被执行人白某高,男,汉族,1977年4月25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涡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4日,以(2014)涡执字第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王某利所有的登记在亳州十八里镇汽车队名下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皖S******)和路飞牌重型普通版半挂车(号牌号码:皖S****挂),并责令被执行人王某利、白某高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利、白某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利所有的登记在亳州十八里镇汽车队名下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号牌号码:皖S*****)和路飞牌重型普通版半挂车(号牌号码:皖S0****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