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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与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100号原告: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冬军。委托代理人:蔡炎炯,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人俊。委托代理人:熊庆,浙江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振田(德清)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337元,依法减半收取1816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3168.5元,由原告绍兴吉马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解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