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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城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复才与昌乐朵尔蓝珠宝有限公司、林海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复才,昌乐朵尔蓝珠宝有限公司,林海红,刘英林,刘金刚,臧美玲,崔德胜,潘顺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李复才。被告昌乐朵尔蓝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新城街1063号立伟国际珠宝广场17号楼B座12商铺。法定代表人林海红,经理。被告林海红。被告刘英林,系林海红之夫。被告刘金刚。被告臧美玲。被告崔德胜,昌乐县五图街道姜家坊子村。被告潘顺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复才诉被告昌乐朵尔蓝珠宝有限公司、林海红、刘英林、刘金刚、臧美玲、崔德胜、潘顺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复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李复才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强人民陪审员  吴荫宝人民陪审员  马跃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秀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