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珊珊与杨章素、孙添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珊珊,杨章素,孙添,杨沈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579号申请执行人陈珊珊。被执行人杨章素。被执行人孙添。被执行人杨沈焕。申请执行人陈珊珊与被执行人杨章素、孙添、杨沈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浙温商终字第0180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添名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联众华庭东幢205室的房产(房产权证号:12××18)及坐落于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2幢9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472380)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另,被执行人杨章素在温州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投资额为80万(投资比例:10%)的股权已被本案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75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添名下坐的房产被本院依法查封,且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故暂不处置。另,被执行人杨章素在温州仲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投资额为80万(投资比例:10%)的股权已被本案查封,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超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