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雪妮与被告赵强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魏某某,女,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荆姚高镇。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陕西兰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本院在审理魏某某诉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魏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无正文)审判员 张红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