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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晓红与窦显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红,窦显波,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朱晓红,个体工商户,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窦显波,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平,现住所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1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晓红诉被告窦显波、李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晓红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窦显波所有的朗逸牌黑B377**(登记在窦显波名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窦显波所有的朗逸牌黑B377**(登记在窦显波名下)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朱晓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讷河市兴华街的41.26平方米房屋(朱晓红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为讷房权证讷河市字第2011001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永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