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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与魏永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魏永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负责人邓廷坤,矿长。委托代理人邱绪金,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联,生态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永华,男,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余成龙,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泽伟,重庆渝万(城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与被上诉人魏永华劳动争议一案,开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开法民初字第0175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开县喜龙煤业有限公司龙垭煤矿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代理审判员  熊德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