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丽娜与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娜,逯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761号原告:张丽娜,博山区恒吉电器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曲菱歌,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宁,山东硕邦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张丽娜诉被告逯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丽娜的委托代理人曲菱歌、被告逯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丽娜诉称:2013年7月至10月间,被告向原告共计借款110万元,截至2014年3月20日,被告已偿还20万元,尚余90万元未还。因此,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但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逯宁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现在暂时无能力偿还。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被告于2013年7月至10月间所借原告110万元,尚欠90万元未还,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30日前全部付清欠款。上述约定的付款期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双方均无异议,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对欠款事实亦予以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逯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丽娜借款90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逯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金辉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王立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