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法执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郭秀迁与李玉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迁,李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365号申请执行人:郭秀迁,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玉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玉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齐立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