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周桂琴于2011年8月5日结婚,于2015年2月17日离婚。本案李某某所借陈某款项系李某某与周桂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由其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周桂琴、王某某、李某在银行的存款2906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