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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2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丽荣与冯小亮、唐新甜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丽荣,冯小亮,唐新甜,胡道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599号原告葛丽荣,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兴明,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秋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小亮,居民。被告唐新甜,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尚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道中,居民。原告葛丽荣诉被告冯小亮、唐新甜、胡道中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原告葛丽荣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丽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小亮、唐新甜、胡道中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葛丽荣负担。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