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海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海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杨庄村七组121号。法定代表人凌马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旭旗、耿世帅,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勤。委托代理人孟咸良,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泰州市顺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鼎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沙林霞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人民陪审员 窦虎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