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涛与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涛,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马涛,男,回族,1969年5月6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霍焱、李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125号。法定代表人连光艳。被告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11F-A。法定代表人王汉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涛诉被告陕西利安置业有限公司、西安中菲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涛撤回起诉。诉讼费18592元减半收取9296元,由原告马涛承担。审 判 长 胡九红代理审判员 耿 垒人民陪审员 王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