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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2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久柱与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久柱,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708号原告王久柱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峪耳崖镇唐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79266658-X。法定代表人许俊胤,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久柱与被告承德铁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久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久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原告王久柱负担。审判员  李振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