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鸿运木材经营部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鸿运木材经营部,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580号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鸿运木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货运公司内。经营者:王芹。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28号汉华大厦12-15层。法定代表人:刘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洪山区鸿运木材经营部诉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新洲区辛冲东城湾,故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供需合同事宜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原(甲方)、被告(乙方)双方在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建筑模板木方购销合同》中第五条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甲方武汉市洪山区鸿运木材经营部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货运公司内,故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