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罗自刚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鹿刑初字第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自刚,男,鹿寨县实验中学教师。因涉嫌犯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寨县看守所。辩护人李义,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自刚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新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自刚及其辩护人李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罗自刚自2011年5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持卡号为52×××18的中国农业银行鹿寨县支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6495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登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罗自刚至今未还款。2、被告人罗自刚自2011年3月17日至2014年8月12日,持卡号为62×××24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25602.70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进行催收,罗自刚至今未还款。3、被告人罗自刚自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4日,持卡号为62×××91的柳州交通银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0084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登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罗自刚至今未还款。4、被告人罗自刚自2014年7月17日至2015年6月1日,持卡号为62×××96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分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15400.74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登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罗自刚至今未还款。5、被告人罗自刚自2014年8月4日至2015年6月4日,持卡号为40×××90的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信用卡共透支本金34482.9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上门、登报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罗自刚至今未还款。本院另查明,1、2015年3月18日,农行鹿寨县支行工作人员于某甲到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报案称:罗自刚在该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罗自刚持卡自2011年5月11日开始透支,经该行多次催收,罗自刚至今未偿还欠款。当日,鹿寨县公安局对案件立案侦查,次日在鹿寨县实验中学将罗自刚拘传,经审讯,罗自刚如实供述其透支农行、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卡,不按期偿还欠款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19日,罗自刚被刑事拘留。2、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第二次讯问被告人罗自刚时,罗自刚又如实供述其透支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建设银行的信用卡,不按期偿还欠款的犯罪事实。3、截止2015年3月18日,罗自刚尚欠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欠款总额33005.63元;截止2015年3月24日,罗自刚尚欠交通银行柳州分行欠款总额128270.12元;截止2015年3月10日,罗自刚尚欠农行鹿寨县支行欠款总额78139.95元;截止2015年6月4日,罗自刚尚欠光大银行柳州分行欠款总额39989.88元;截止2015年6月1日,罗自刚尚欠建行鹿寨支行欠款总额20845.32元。4、本案审理期间,即2015年8月5日,被告人罗自刚的亲属代其偿还了建行鹿寨支行的所有欠款共计人民币21274.5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自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还款凭据、证人于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自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自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罗自刚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罗自刚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自刚的家属在法院判决前代为偿还了建行鹿寨支行的全部欠款,视为被告人罗自刚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自刚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余下人民币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自刚退赔被害单位邮政储蓄银行鹿寨县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5.63元;退赔被害单位交通银行柳州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128270.12元;退赔被害单位农行鹿寨县支行经济损失人民币78139.95元;退赔被害单位光大银行柳州分行经济损失人民币39989.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吕文红人民陪审员蒙世军人民陪审员邱禄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吕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