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凌继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凌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32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素蓉。被执行人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继明。被执行人凌继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17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金昌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凌继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凌继明至今未予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崛起商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及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