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亚琴与陈斌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亚琴,陈斌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吴亚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定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斌峰。申请执行人吴亚琴与被执行人陈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亚琴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28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陈斌峰享有的关于浙江恒宇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款,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分配款121030元。经查被执行人陈斌峰的房产在另案拍卖处置之中,在本辖区无银行存款、其他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7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