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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冯家明与金富宝、高国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明,金富宝,高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冯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被申请人金富宝,男,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申请人高国平,男,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5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金富宝账户(62×××30),冻结金额为3790000元。现申请人冯家明已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富宝账户(62×××30)金额为37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竺 金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