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南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娜诉被告周广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2013)海民南初字第0035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某���已与被执行人周某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海民南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岚审判员 栾岳勤审判员 路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树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