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成意与刘子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意,刘子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高成意,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子明,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高成意与被告刘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成意不能提供被告刘子明的详细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高成意不能提供被告刘子明准确的送达地址,亦不同意交纳公告费向被告刘子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成意对被告刘子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宗乃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