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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堆良与杨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堆良,杨宏力,杨烈红,杨振娟,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杨堆良。申请执行人杨宏力。申请执行人杨烈红。申请执行人杨振娟。被执行人杨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2015)庄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杨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建华系正式教师,在银行有存款账号,有能力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建华的银行存款4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申请执行费530.00元,总计42630.0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永宏审判员  李江平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