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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重庆众太科技有限公司,谭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重庆众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南贲,杨东君,谭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744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新市街60号附1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0188-4。负责人:曾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玮,男,汉族。被告:重庆众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重庆大学B区欧鹏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9803569-0。法定代表人:杨东君。被告: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85号1幢3-2。法定代表人:刘远进。被告:黄南贲,男,汉族。被告:杨东君,男,汉族。被告:谭斌,男,土家族。本院在审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与重庆众太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黄南贲、杨东君、谭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撤回对被告重庆众太科技有限公司、谭斌、黄南贲、重庆市渝联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东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3元,减半收取22851.5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 娟代理审判员  王雪飞人民陪审员  夏德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