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催裁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市飞达电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催裁字第0018号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法定代表人:高俊峰。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决定受理。该票据票号为:10200052/24527940;出票人全称为:江苏思源赫兹互感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南通中菱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02月1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发出(2015)皋催字第0018号票据挂失公告和(2015)皋催字第0018号停止支付通知书。现因申请人已找到原票据,并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请撤回本次公示催告程序,本院经审查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市飞达电线厂撤回本次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依法终结(2015)皋催字第0018号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周苏平审审员胡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