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与杨晓铃、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杨晓铃,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霍瑞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杨晓铃。被执行人淄博鲁中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法定代表人,臧刚,职务,董事长。本院的(2013)张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张商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