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为民与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为民,李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冯为民,职工。被告李宏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为民与被告李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为民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冯为民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书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