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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东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东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1312。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6161。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15日协商离婚后小车粤Y×××××将归陈某甲所有,但陈某乙一直没有履行,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小车粤Y×××××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乙承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据(复印件),拟证明其诉讼主张。被告陈某乙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粤Y×××××号小型轿车于2011年4月2日登记在被告陈某乙的名下,原告陈某甲占有使用。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于2013年10月15日达成离婚协议,协商双方同意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二、财产处理:座落在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归三个儿女共同拥有;粤Y×××××小车归男方所有。……双方离婚后,粤Y×××××号小型轿车也一直由原告支配使用至今,现原告因没有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而提起诉讼,诉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陈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就粤Y×××××号小型轿车协商由原告所有,且该车由原告占有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对该车享有物权,现该车又由原告支配着,被告不构成原告对该车享有的物权妨害,没有返还该车的义务,故原告的诉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树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丛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