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周显龙、薛秀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周显龙,薛秀花,周显坦,林美娟,陈先汀,吴丽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住所地罗源县。法定代表人蔡川,行长。委托代理人游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显龙,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薛秀花,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显龙妻子。被执行人周显坦,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林美娟,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周显坦妻子。被执行人陈先汀,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吴丽月,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陈先汀妻子。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罗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显龙、薛秀花、周显坦、林美娟、陈先汀、吴丽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罗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显龙、薛秀花、周显坦、林美娟、陈先汀、吴丽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周显龙、薛秀花、周显坦、林美娟、陈先汀、吴丽月均无存款可供执行,查询罗源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也无房产登记。目前该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出了延期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执字第3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金和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