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赤民初字第454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桂锋,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树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甲,农民。被告胡某乙(系胡某甲父亲),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桂锋、李树锋;被告胡某甲、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15年3月26日,原、被告经媒人赵万河介绍相识。3月27日,原告经过介绍人赵万河交付二被告订婚彩礼款30000元,原告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于3月27日与被告胡某甲一同到赤城县万合隆购物商厦为被告胡某甲购买了金项链一条,在老凤祥金店购买金戒指两枚。3月28日在介绍人赵万河主持下按照地方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后,原、被告在商量购置结婚家具和缝制新婚被褥时发生分歧、产生矛盾。被告胡某甲于5月6日向原告提出退婚,5月7日原告找介绍人赵万河一同到被告家商量退婚事宜,被告拒绝返还彩礼款和金戒指及金项链。据此,提请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款30000元;判决被告胡某甲返还原告金戒指两枚,金项链一条。被告胡某甲辩称,一、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回避了很多实质问题。①我们不是3月26日经人介绍相识,3月27日订婚;而是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相处一段时间才决定订婚的。②是杨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给我买了三金;给了两万元衣服款;同时给我父母壹万元彩礼,我父母不要,我把壹万元钱和两万元衣服款一同收起。③是原告的出手大方,骗取了一个纯正女孩的好感;我认为他是今后人生道路上的依靠,之后被杨某占有,使我失贞;也正是原告的说法“达到结婚的目的”。二、我看到原告为结婚所缝的被褥时,我看到他们买的东西质量太次,我认为不好与杨某发生争执,气愤之下我说了一天不跟你;过后我也十分后悔,打电话与杨某和好,但他根本就不听我的道歉,于是5月7日领着媒人赵万河和他的母亲到我家开门见山,对我发了一通脾气后,直接提出了退婚。我父母反复规劝,可他还是不听,坚决要求退婚。三、我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三金”和三万元现金都是原告自愿给的,属于赠与;现在我已经花了,根本不存在退还。因此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胡某乙辩称,我女儿胡某甲是经媒人赵万河介绍与杨某相识,与他经过一段时间接触,均表示愿意订婚,而不是2015年3月26日相识。3月27日,经媒人赵万河之手是给了30000元,我没有要。在他们相识接触期间,我明确表示,只要你们二人愿意,我们父母没有意见,我只强调一点,我女儿脾气不好,杨某你要宽容、忍让她点;我再三强调婚姻不是儿戏,现在后悔也来得及分手。我自始自终没有要一分彩礼,媒人赵万河作证。同时,杨某父亲杨桂锋也在场。因此,原告诉我返还彩礼没有依据,也不是事实,我没有要彩礼,纯属诬告,我不是被告,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媒人赵万河证明一份。被告质证认为给30000元是事实,但其中10000元是彩礼钱,20000元是衣服钱。二被��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媒人赵万河证明一份。原告认可给的30000元钱中,10000元是彩礼,20000元是衣服钱。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和被告胡某甲于2015年3月28日订婚,按当地风俗,原告给付被告胡某甲20000元衣服钱,10000元彩礼;又给被告胡某甲买了三件金首饰(一条金项链,两枚金戒指)。原告称三件金首饰共计价值15000元,发票在被告胡某甲手中;被告称不知三件金首饰的价值,发票找不到了。2015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订婚彩礼30000元;要求判决被告胡某甲返还三件首饰。此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在返还数额上各执己见达不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在订婚时给付被告胡某甲30000元现金、三件金首饰是事实。因原告和被告胡某甲未登记结婚,被告胡某甲酌情返还原告财物款共计300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人民币30000元,被告胡某乙不承担还款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郭晓霞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